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27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青岛银监局《关于做好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一)性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办银行由市教育、财政、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二)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同一个区市内;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1.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承担。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省、市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区市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青岛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区市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1.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及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及时支付。

2. 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小组,在省(或市)教育部门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

尚未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关普通高中、职业学校要配合区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帐户信息等资料。

(二)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区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三)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经办银行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四)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村(居)委会要严格条件和认定标准,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出具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并且协助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借款后期的联系方式、家庭经济状况的跟踪调查服务,协助督促共同借款人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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